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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《咬文嚼字》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,从一本字典关于“鸡”的释义,引出了该怎样对孩子说话,说什么话的问题。颇有触动。现摘录如下:
也说字典中的“鸡”
南方某出版社,推出了一部专门为“新世纪中小学师生”编写的字典,其中在“鸡”这一词条下,列出了两个义项:一是家禽之一;二是“妓女的贬称”。这两个义项经报纸披露后,立即引起轩然大波。斥之者认为哗众取宠,格调低俗;赞之者辨称辞书应实话实说,不能再忽悠“读者”。一场关于“鸡”的论战,正在进行之中。
那么,我们也来说说“鸡”。
“鸡”为“妓女的贬称”,就辞书的释义来说,大概是站得住的。词语有基本义和转借义。“鸡”的基本义是“家禽之一”,这是小学生也知道的常识;而它的转借义指妓女,同样可以找到不少书证。……
由此看来,释“鸡”为妓女是无可指责的啰。且慢。
辞书按其规模有大小之分。这本争议字典当属小型字典无疑。凡属小型辞书,因受到篇幅的限制,无论是收词还是释义,都应有所节制。然而,这本字典在诠释“鸡”的词义时,明显有点“亢奋”,有点失控,在点明“鸡”是“妓女的贬称”以后,还喋喋不休地往下说了一堆:“有的地方叫‘鸡婆’,年纪小的叫‘小鸡仔’,年纪大的叫‘老鸡婆’。”如此不厌其烦、津津乐道,不能不让人怀疑到编纂者的趣味。辞书收词还要讲究平衡原则,既然收了“鸡”,那就还应该收“鸭”;既然收了贬称,那就应该收“小姐”这一“尊称”;既然收了妓女,那就还应该收“男妓”;既然收了这类“性工作者”,那就还应该收她们的工作场所,什么青楼、凤阁、烟花巷、红灯区、鸡窝、咸肉庄……一个都不能少;既然涉及这一特殊行业,那就还应该介绍她们的特殊用语,什么卖春、接客、二哥、小弟、开炮、打枪……哎呀呀,实在不敢再往下想。这不成了“性学专用词典”?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;一个词收列不当,整本辞书的编纂体例或许便会遭到破坏。
当然,我们可以尊重编纂者的取舍权,撇开体例问题不谈;但另外一点却是不能不谈的,这就是辞书按其读者对象的不同,有不同的编纂要求。这本争议字典,是专门为“中小学师生”编写的,这就是说,他的读者对象主要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。和这些孩子谈“鸡”就是妓女,而且还有声有色地介绍什么“小鸡仔”“老鸡婆”,未免有点失态吧。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提出,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,应当遵循四条原则,其中第三条便是“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”。未成年人无论是认知能力,还是身心发育的程度,都是不宜谈论“妓女”这类话题的。其实岂止是中国,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。英国、美国、德国、加拿大的报业评议会,日本的新闻协会,瑞典的报业荣誉法庭,韩国的报业伦理委员会,为了让孩子远离“传媒暴力”,都明确指出“不让未成年人参加不适合的成人话题讨论”。“妓女”现象不正是“成人话题”吗?英国的电影界甚至还规定给孩子看的如此作品,脏话的底线是“见鬼”、“该死”,超越便是“犯法”,根本不能出现性爱镜头。这不是“粉饰太平”,也不是“忽悠读者”,而是人类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,是文明凝聚成的社会伦理。
写到这里,瞥见电视中的一个镜头:一个小男孩天真地问妈妈:“什么叫‘性犯罪’?”妈妈的回答是:“你想吃冰淇淋吗?”孩子过了会又说:“妈妈,我还是想知道‘性犯罪’是怎么回事。”妈妈仍然答非所问:“今年的冰淇淋有了新品种。”这就是妈妈的思维。我想,这也应该是我们媒体人的思维。还是和孩子先说说冰淇淋吧;妓女之类,且慢进入孩子的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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